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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17373-1/2019-28454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2019-11-11 09:20
  • 标       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 文       号:发布日期: 2019-11-19 09:20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有效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县、自治民政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医保局、团委、妇联、残联,洋浦社会发展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推动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85号),根据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保障对象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指《海南省民政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琼民救助〔2013〕7号规定的重特大疾病范围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应当救助的重大疾病;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二、严格规范认定流程

(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及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在具备网络共享条件的地区,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进行信息比对,并打印相关信息页面留存,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在暂不具备网络共享条件的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查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相关情况证实材料(见附件2),并留存复印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三)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

三、突出保障重点

    (一)加强基本生活保障。2020年1月1日起,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保障标准和发放方式,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对生活困难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中央财政比照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测算补助的基础上,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配套。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按5:5分担。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儿童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享受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待遇之后根据人均救助水平进行重新计算,补差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已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儿童不再享受困境儿童生活补贴。

(二)加强医疗康复保障。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将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低收入家庭中的儿童等对象列入医疗救助范围,并加大对生活困难家庭的重病、重残儿童救助力度,14周岁以下儿童的医疗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限额按照对应类别标准增加10%。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有效衔接,引导慈善力量开展针对困境儿童的慈善医疗救助项目提供医疗、康复等服务实施综合保障,梯次减轻费用负担。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同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康复救助等相关政策。

(三)完善教育资助救助。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纳入教育资助范围,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优先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和教育帮扶体系,落实助学金、减免学费政策。对于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通过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普通学校就读、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做好教育安置。将义务教育阶段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列为享受免住宿费的优先对象,对就读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及中职学校)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根据家庭困难情况开展结对帮扶和慈善救助。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联控联保机制“双线目标责任制”保障依法完成义务教育参照农村留守儿童享受校内关爱制度。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政策。

四)督促落实监护责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依法打击故意或者恶意不履行监护职责,或在履行监护职责的过程中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等各类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对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而拒不抚养的父母,民政部门可依法追索抚养费,因此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人民法院为儿童指定监护人时,应当尽量听取儿童或其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的意见,根据监护能力、监护意愿、儿童本人意愿等,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儿童的原则选择合适的监护人。民政部门应当加强送养工作指导,创建信息对接渠道,在充分尊重被送养儿童和送养人意愿的前提下,鼓励支持有收养意愿的国内家庭依法收养。加大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力度,及时帮助儿童寻亲返家,教育、督促其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义务,并将其纳入重点关爱对象,当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每季度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回访,防止其再次外出流浪。

(五)优化关爱服务机制。完善法律援助机制,将就学、就医、社会保障等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密切相关的权益保护事项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补充范围,开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实行“优先接待、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三优服务,对有特殊困难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推行电话申请、邮寄申请、上门受理等方便快捷服务方式。充分运用“残疾人之家”等志愿助残服务平台,依托助残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开展针对事实无人养残疾儿童的志愿服务。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康复和特教服务机构等服务平台作用,提供政策咨询、康复、特教、养护和临时照料等关爱服务支持。加强家庭探访,协助提供监护指导、返校复学、落实户籍等关爱服务。加强精神关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社会动员优势,整合资源引入专业社会组织和青少年事务社工,提供心理咨询、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专业服务,培养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

四、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要充分认识推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及时研究解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加强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制度有效衔接,做到应保尽保、不漏一人。落实工作责任,明确职责分工,细化业务流程,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健全跟踪调研和督促落实机制,确保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部门协作。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资格确认、生活补贴发放、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对认定过程中处境危急的儿童,应当实施临时救助和监护照料。推动建立儿童抚养人或监护人信用档案,制定儿童抚养信用评价办法,开展分级分类信用评价。人民法院应当对申请宣告儿童父母失踪、死亡及撤销父母监护权等案件设立绿色通道,及时优先立案,方便当事人诉讼,快速审理,运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妥善化解纠纷,及时将法律文书抄送儿童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现信息实时共享。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涉及儿童权益的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等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在开展监督“一号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等工作过程中,发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必要时可以支持起诉维护合法权益,对有关部门不履行相关职责的应当提出依法履职的检察建议。教育、医保部门要督促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教育、医疗方面的各项政策。公安部门应当加大对失联父母的查寻力度,对登记受理超过6个月仍下落不明的,通过信息共享、书面函复等途径,向民政部门或相关当事人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对无户口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海南省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办理户口登记司法部门应当把维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合法权益纳入法律援助工作宣传,加强对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法律援助工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资金保障,支持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等相关工作。共青团应当充分动员青年社会组织和青少年事务社工,指导少先队组织,依托基层青少年服务阵地,采取“团干部+社工+志愿者”工作方式,配合提供各类关爱和志愿服务。妇联组织应当发挥村(居)妇联主席和妇联执委作用,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关爱帮扶及权益维护等服务。残联组织应当积极维护残疾儿童权益,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等工作,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公安、司法、刑罚执行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涉案人员子女或者涉案儿童属于或者可能属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应当及时通报其所在地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教育、公安、司法、团委、妇联、残联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职责,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人身安全。

三)加强监督管理。健全信用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将存在恶意弃养情形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共享至海南自贸试验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每年核查不少于1,县级民政部门每年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进行抽查,比例不低于40%。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核查、抽查情况,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并书面说明理由。市县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健全完善举报核查制度,对实名举报逐一核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处理。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绩效,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冒领、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开展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宣传,推动政策宣传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监护人准确知晓保障对象范围、补助标准和申请程序,切实维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合法权益。动员引导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及爱心人士等社会力量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关心、支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帮扶救助工作,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多样化、个性化服务,营造良好氛围。

市、县、自治县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本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省民政将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督促各地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附件: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及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点击下载)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需要查验的证实材料(点击下载)

海南省民政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教育  海南省公安

  海南省司法    海南省财政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共青团海南省委员会  海南省妇女联合会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1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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