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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省民政厅 | 发文机关: 省民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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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及主要依据
依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 中央社会工作部 农业农村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民政部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海南省民政厅制定了《海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工作的要求与程序,为科学规范、高效高质推进我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二、目标任务
通过规范评估流程,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估,推动社会组织规范运作、提升效能,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二十六条。
第一章总则,共六条。明确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社会组织评估的定义、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原则、评估等级及有效期、评估经费来源、各级民政部门评估权限。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共三条。明确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的条件、不予评估的情形、评估内容。
第三章评估机构和职责,共四条。明确各级民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实施,评估委员会、评估专家的人员设置和组成方式,以及评估委员会委员、评估专家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四章评估程序和方法,共三条。明确评估工作的程序、评估期间的工作要求、复核申请和审核。
第五章监督管理,共四条。明确评估委员会、评估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评估委员会委员、评估专家在评估工作中取消资格的情形,民政部门应当核查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的情形,禁止受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本年度参与相关评估的申请或评审工作。
第六章评估等级应用,共三条。明确获得3A(含)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享受的支持政策,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纳入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以及社会组织可以将在有效期内的评估等级证书等有关展示标志作为信誉证明出示。
第七章附则,共三条。明确社会组织评估标准、内容和评估等级证书等有关展示标志样式由各级民政部门根据相关要求统一制定,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的计算时间以及《办法》的实施时间。
四、适用范围
在海南省内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五、主要亮点
一是放宽社会组织参评条件。结合评估实践,对参评资格条件的限制性规定作适当简化,引导更多社会组织积极主动参评。
二是强化评估人员管理。结合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了评估委员会组成要求、工作职责。对评估委员会委员、评估专家能力水平、行为准则提出要求,明确评估委员会委员、评估专家的禁止性行为。
三是完善监督管理措施。新增核查评估机制,提出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发生可能影响评估等级情形的,民政部门应当对其进行核查评估,根据核查评估情况,对相关社会组织作出相应的等级调整或确认。







琼公网安备460106020002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