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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4-09-18 16:38 来源: 省民政厅 【字体:   打印

近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医保局、省残联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收养残疾孤儿支持保障措施予以明确。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印发《通知》的主要目的

残疾孤儿是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的特殊困难群体。家庭是残疾孤儿成长的最佳环境,帮助残疾孤儿回归家庭能更好地促进残疾孤儿健康成长。

二、残疾孤儿收养范围

《通知》中所称残疾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身患残疾的未成年人,包括:社会散居的残疾孤儿、儿童福利机构内抚养的残疾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残疾儿童。由各市县民政局认真筛选可送养儿童,主要考虑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的肢体、智力、精神残疾,或多重残疾以及各级视力、听力或言语残疾,具有一定生活自理能力不需要长期专业技术照料的儿童。

三、残疾孤儿收养程序

(一)有收养需求的,可向各市县民政部门提交收养申请书以及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各市县民政部门根据收养人条件,对收养申请进行初审。

(三)初审合格后,按照《海南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组织开展收养评估,重点对收养家庭的收养动机、养育能力、教育能力、保护能力、征信状况等进行评估,为残疾孤儿慎重选择收养家庭。

(四)收养评估通过后,按程序办理收养登记。

四、被收养残疾孤儿继续享有的保障

(一)生活保障。被收养残疾孤儿可按照户籍所在地的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领取基本生活费。2024年8月6日前,已办理办理残疾孤儿收养登记,且被收养残疾孤儿未满十八周岁的,可以凭《收养登记证》和孤儿的残疾证明到被收养残疾孤儿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符合条件的,从次月开始发放。

(二)教育保障。被收养残疾孤儿需要转学的,可向县(区)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当地教育资助范围。被收养残疾孤儿年满十八周岁,仍在中等职业学校或高等职业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就读中专、大专、本科和硕士研究生的,可继续享受“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政策。

(三)救助保障。被收养残疾孤儿可继续纳入“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资助范围。对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就诊服务、医疗救助、康复救助、残疾人保障等政策。有定期康复服务的,儿童福利机构(孤残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可提供康复服务,或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提供康复服务,同时为收养人提供康复技能培训。

(四)成年安置。由儿童福利机构送养的残疾孤儿成年后,可按照《海南省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办法》政策,继续享受就业、就学、住房、基本生活、社会保障、参军入伍等安置政策。

五、收养随访监督机制

各市县民政部门重点加强对残疾孤儿收养工作的监督指导,建立随访机制,对收养残疾孤儿的家庭,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三年内每半年至少走访1次,之后每年至少走访1次,直至被收养残疾孤儿年满十八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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