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南省民政厅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要求,现将我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告如下:
序号 |
抽查项目 |
抽查依据 |
抽查内容 |
抽查主体 |
抽查方式 |
1 |
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1998年10月25日 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二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1.对社会团体按规定及时办理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进行检查; 2.对社会团体按时参加年检、按章程开展业务活动进行检查; 3.对社会团体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情况进行检查。 |
海南省民政厅 |
随机抽查 |
2 |
对基金会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8日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三十四条: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 (二)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三)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
1.对基金会按规定及时办理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进行检查; 2.对基金会按时参加年检、按章程开展业务活动进行检查; 3.对基金会遵守《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情况进行检查。 |
海南省民政厅 |
随机抽查 |
3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1.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规定及时办理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进行检查; 2.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时参加年检、按章程开展业务活动进行检查; 3.对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情况进行检查。 |
海南省民政厅 |
随机抽查 |
4 |
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七十九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3.《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2014年5月30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第三十五条 民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运营、服务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 |
1.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备案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检查; 2.对养老机构是否按照服务协议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服务情况进行检查; 3.对养老机构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的情况进行检查。 4.对养老机构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进行检查。 |
海南省民政厅 |
随机抽查 |
5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管理 |
1.《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5号)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公墓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8月25日民事发〔1992〕第24号)第六条 民政部是全国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墓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进行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 3.《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2012年12月14日第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五条各级民政主管部门是殡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殡葬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
1.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情况进行检查; 2.对公墓建设、墓区环境与配套设施情况进行检查; 3.对内部管理与队伍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4.对经营服务情况进行检查; 5.对促进殡葬改革情况进行检查。 |
海南省民政厅 |
随机抽查 |
6 |
对慈善组织的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1.《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九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2.《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年8月31日民政部令第59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其登记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1.对慈善组织按规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进行检查; 2.对按规定开展的慈善信托行为进行检查。 |
海南省民政厅 |
随机抽查 |
海南省民政厅
202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