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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民政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2024-03-05 15:45 来源: 省民政厅 发布机构: 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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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民政厅 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
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探索构建可持续、可推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3〕53号)精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决定开展2024年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依托,坚持兜底线、保基本,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作用,因地制宜创新体制机制,提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能力,满足有意愿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需求,明显减轻其家庭照护压力,切实增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工作内容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主要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渠道安排资金,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给予救助,并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结合绩效考核结果给予适当补助。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2024年在海口市、儋州市、文昌市、琼海市、澄迈县、临高县、白沙黎族自治县先行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试点,并按预算计划向试点市县下拨中央和省级救助资金。其他有条件的市县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本级财政资金开展救助工作。

(一)救助对象。中央专项资金支持的救助对象仅限于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海南省户籍老年人。有条件的市(县、区)可结合实际,使用省级和市(县、区)本级财政资金扩大救助对象范围(低保和低保边缘中的轻度、中度、重度老年人等)或提高救助标准,但不得占用中央专项资金。

(二)救助额度。各市(县、区)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养老机构服务成本、经济水平、物价标准等因素,确定当地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最高收费标准在市(县、区)级范围内原则上应保持统一。

每名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

(三)工作流程。按照“个人申请、能力评估、审核批准、安排入住、开展救助”的程序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1.个人申请。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由其本人或家属(含代理人)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同时附上老年人本人近一个月内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其中应包含传染病相关检测结果)。经核查确认申请人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由乡镇(街道)组织申请人本人或家属(含代理人)填写《海南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能力评估申请表》(附件1),并上报市(县、区)级民政部门。

2.能力评估。市(县、区)级民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安排老年人能力评估专业机构,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对申请人的失能情况开展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反馈给申请人。评估结果在全省范围内通用,申请人入住养老机构时无需再次评估。

3.审核批准。能力评估机构出具评估结果后,市(县、区)级民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能力评估结果、体检报告等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批准其可入住养老机构。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

4.安排入住。由市(县、区)级民政部门综合考虑申请人的个人意愿、身体条件、户籍或实际居住地、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及养老机构床位数等因素,协助申请人选择具备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条件的养老机构入住。入住养老机构时,应按有关要求签订养老服务协议,对各方职责、权利、义务、缴款方法及时限等详细内容进行明确。

5.开展救助。申请人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本人或家属(含代理人)持养老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填写《海南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审批表》(附件2)上报市(县、区)级民政部门。市(县、区)级民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人提交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救助决定并确定救助金额,从申请人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于次月按月支付到其本人低保金账户。本《通知》实施前已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可由本人或家属(含代理人)备齐相关材料上报市(县、区)级民政部门,也可委托所住养老机构代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救助金从申请当月起算,于次月按月支付到其本人低保金账户,之前的不再补发。

(四)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市(县、区)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变化开展动态管理:

1.经济状况发生改变的。救助对象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或引起救助金额调整的,本人或家属(含代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市(县、区)级民政部门。养老机构发现救助对象存在上述情况且未主动告知民政部门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书面报告。市(县、区)级民政部门应会同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及时核查确认救助对象经济状况,并根据最新核查情况及时停发救助或调整救助金额。

2.身体状况发生改变的。遇有身体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要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开展动态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停发救助或调整救助金额的依据。

3.因其他原因不再入住养老机构的。救助对象因去世、生病转至医疗机构住院、个人自身因素等其他原因不再入住养老机构的,由养老机构报市(县、区)级民政部门备案,救助金额原则上根据所住养老机构收费标准按日折算,以救助对象实际入住天数进行发放。

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应及时解除签订的养老服务协议并办理离院手续。若老年人有意愿继续入住养老机构的,由其本人、家属(或代理人)自行与养老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五)机构管理

1.确定收住机构。各市(县、区)民政部门要全面统计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及其可提供的护理型床位数量,确定可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并公示相关信息,供有入住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参考选择。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均应依法办理登记,具备运营资质,满足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要求,具有收住完全失能老年人的服务条件,且能够按照不高于当地民政等部门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收取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费用。

2.加强服务监管。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的服务监管,落实好随机检查制度。接收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要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健全完善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准和规范,改善照护服务条件,不得对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采取分灶吃饭、分区硬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承担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不得影响现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服务水平和质量。养老机构需将救助对象入住和服务情况于入住后15日内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以便各级民政部门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效果开展跟踪监测。

3.实施绩效补助。各市(县、区)级民政部门每半年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进行一次绩效考核,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收住救助对象人数、救助对象满意度等,并结合绩效考核和随机检查的结果对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助,绩效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当地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实际发放救助金总额的30%。

三、资金分配

(一)分配方法。中央和省级救助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综合考虑需求因素(即各地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数量)、财力因素(即各地财政困难程度)和绩效考核因素。在中央和省级下达救助补助资金的基础上,不足部分由各市(县、区)级民政部门协调本级财政部门补齐。

(二)绩效考核。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对救助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并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考核。对工作效果明显、救助对象满意度高、制度机制建设成果突出、社会反响较好的市县,在下一年度救助资金分配时予以适当激励;对工作进展较慢、救助对象反映问题较多、资金使用效率不高、评价指标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存在问题的市县,酌情扣减下一年度救助资金。

(三)资金用途。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资金为专款专用,各市(县、区)不得统筹挪作其他用途。

四、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动员。各市(县、区)级民政部门要广泛深入开展政策宣传工作。针对老年人群体,要通过现地宣讲、网络宣传、发放传单、入户座谈等多种形式,重点围绕救助条件、救助额度、支付方式、养老机构情况介绍、失能老年人参加集中照护的好处等方面,讲清政策要求,讲透政策意义,消除老年人入住疑虑,提高老年人入住意愿。

(二)严格资金监管。各市(县、区)级财政、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资金安全,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审批程序的规范性、支付的合规性,不得提前支付、超额支付。对获得救助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各市(县、区)级民政部门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公布监督举报电话、邮箱等加强社会监督,并建立本级问题举报奖励机制,2024年3月底前向省民政厅报备。对发生“套补骗补”、虚报错报考核指标数据、违反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情况的,依照国家和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对相关当事人骗取救助金的要依法追回,对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恶意串通骗取救助资金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管理不严发生“套补骗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并酌情扣减下一年度省级补助资金。

(三)加强工作指导。各市(县、区)级民政部门要履行牵头责任,加强与本级财政部门协同配合,因地制宜统筹制定救助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办法,细化业务流程、权责事项和工作规范。省民政厅每年按照20%比例对市县民政部门的救助对象审核认定工作、资金使用及监管、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随机抽查。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把老年人能力评估入口关,加强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和政策衔接,其中,养老服务职能部门负责救助对象审核认定,指导养老机构做好相关服务,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资金分配、支付和监管等工作;社会救助职能部门协助做好救助对象资格审核认定工作。

(四)做好服务保障。各市(县、区)级民政部门要依托“金民工程”等民政信息服务综合平台,加强数据共享、资源整合、部门协同,并探索开展委托代办、线上申请审核等便民服务,实现数据赋能便利化、供需对接精准化、服务监管智慧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资金项目周期一致。

附件:附件1:海南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能力评估申请表

附件2:海南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审批表

海南省民政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24年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人:省民政厅 李炜,联系电话:65349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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