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老年人权益,营造敬老爱老良好氛围,1989年7月28日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置我省“老人节”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我省“老人节”,明确社会各方面要组织广泛的、各种形式的敬老、爱老活动。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二条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为避免与上位法相冲突,省民政厅拟提请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废止《决定》。《决定》废止后不会影响老年人权益保障,2017年7月21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已经对落实“老年节”作出了明确规定。
现就拟废止《决定》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请于2025年2月16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信函反馈: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59号海南省民政厅老龄工作处(邮政编码:570204)。
2.电子反馈:联系人:肖先生,联系电话:0898-65305139。
附件: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置我省“老人节”的决定
海南省民政厅
2025年1月14日
附件
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置我省“老人节”的决定
(1989年7月28日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尊敬、爱护、赡养老年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为了更好地体现党和人民政府尊重、关怀、照顾老年人这一基本政策原则,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反映老年人的心声,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挥老年人的余热,根据我省的情况,决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我省“老人节’。在每年这一天到来的时候,社会各方面要组织广泛的、各种形式的敬老、爱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