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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民政厅关于《海南省村(居)务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 2023-07-03 00:01      开始日期: 2023-07-03 00:01      结束日期 2023-08-04 23:59

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规范村(居)务公开工作,更好的加强基层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现将我厅起草的《海南省村(居)务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qc_mzt@hainan.gov.cn,并请在邮件标题上注明“海南省村(居)务公开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59号海南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处(邮政编码:57020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海南省村(居)务公开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时间截至2023年8月4日。

附件:1.海南省村(居)务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

2.《海南省村(居)务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海南省民政厅

2023年7月3日


附件1


海南省村(居)务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居)务公开,加强基层民主监督,推进村(居)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村(社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村(居)务公开。

本办法所称村(居)务公开是指在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村(居)民委员会按照规定的时间、内容、形式和程序,将村(居)民普遍关心的、涉及村(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布,并接受村(居)民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居)务公开进行指导和监督,编制村(居)务公开指导目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村(居)务公开工作。

第四条 村(社区)应当设立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具体监督村(居)务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产生后30日内,由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在村(居)民中推选产生,其任期与村(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由3人至5人组成。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对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可以依照原推选办法撤换。

第五条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居)务公开制度执行职责包括:

(一)审查村(居)务公开的各项内容的真实性;

(二)监督村(居)务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征求并反映村(居)民对村(居)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村(居)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及时作出答复或者进行整改;

(五)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责。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在履行职责时,可以针对村(居)务公开的有关内容和事项提出质疑或者质询,要求村(居)民委员会在10日内作出详细说明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可以查阅财务收支的原始账目凭证、合同原件等资料,通过查账、审计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存在问题的要督促村(居)民委员会整改,并及时报告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或者通报村(居)民小组会议。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对村(居)民委员会整改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映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反映后应及时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六条 村(居)务公开的内容和时间,按照《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和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并接受村(居)民的监督:

(一)村(居)民自治章程、村(居)民公约。

(二)村(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办事指南。

(三)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任期目标、年度计划和落实情况,村(居)民委员会的岗位职责、成员分工情况。

(四)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开展村(居)民自治情况、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情况。

(五)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居)民小组长、村(居)民代表依法选举、推选、罢免、辞职和补选情况。

(六)其他村(社区)工作人员聘用、辞退情况。

(七)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目标责任完成、绩效考核、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民主评议情况。

(八)村(社区)协商的过程和成果采纳、落实、反馈等情况。

(九)村(社区)开展移风易俗和道德评议工作情况。

(十)村(社区)各项财务收支和债权债务情况。

(十一)村(社区)公益事业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建设承包方案及项目资金使用和工程建设情况。

(十二)村(社区)接受政府拨付和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十三)村集体资产和财产的承包、租赁、收支及其经营管理情况。

(十四)涉及村(居)民利益,村(居)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第八条 第七条第十二款所指村(社区)接受政府拨付和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包括:

(一)村(社区)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残疾人保障、孤儿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困境儿童保障、优抚对象优待抚恤等情况;

(二)村(社区)享受政府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特殊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及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人员,领取政府高龄长寿补贴人员,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对象人员以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分配情况;

(三)村(社区)办理的各项惠民政策及其申办程序、享受人员名单和标准,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和内容。

第九条 第七条第十三款所指村集体资产和财产的承包、租赁、收支及其经营管理情况包括:

(一)集体经济项目立项、招投标、合同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以及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使用情况;

(二)村集体所有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承包经营、征收征用、安置标准和各项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收入、使用情况,返还留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使用情况,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出让、出租、转让、转租、抵押)以及土地收益情况;

(三)宅基地的分配情况。

第十条 村(居)务公开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居)民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拟定村(居)务公开方案,并征求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意见。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要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

(二)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公开方案。

(三)村(居)民委员会按照规定的时间、内容和形式实行村(居)务公开。

(四)村(居)民委员会将村(居)务公开内容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方便村(居)民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村(居)务公开栏或者电子显示屏,有条件的可以在村(居)民小组所在地增设村(居)务公开栏;对于区域较大或者居住较为分散的村(社区),可以在村(居)民居住较为集中的地方增设村(居)务公开栏。

村(居)务公开栏的内容应当通俗易懂、书写规范、字迹清晰,并且至少保留一周。

村(居)务公开栏旁应当设立村(居)务公开意见箱,由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管理。

第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可结合实际,采取召开会议、张贴海报、发放宣传单等方式或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渠道实行村(居)务公开,公开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三条 对村(居)务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不完整、不规范以及弄虚作假等行为,村(居)民可以向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反映,也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举报;有关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居)务公开档案。村(居)务公开方案、村(居)民的意见和改正措施等村(居)务公开中形成的各种档案资料应当真实、完整、规范,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接受查询。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议村(居)民会议依法罢免村(居)民委员会主要责任人:

(一)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内容、形式和程序公开村(居)务的;

(二)公开的事项弄虚作假,欺瞒村(居)民的;

(三)对提出意见或者举报的村(居)民打击报复或者实施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干扰或者阻碍村(居)务公开监督工作的。

第十六条 在村(居)务公开工作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村(居)民小组实行组务公开,具体办法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附件2


《海南省村(居)务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一)改进村务公开工作的需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要求“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新修订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从村务公开事项中删除了“村民执行计划生育的情况”。现行《海南省村务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需要相应进行修订。

(二)规范居务公开工作的需要。目前我省尚未出台居务公开相关规定,居务公开工作主要参照《办法》的规定执行,但随着居务公开实践进一步丰富发展,有必要制定居务公开有关规定,以便推进居民自治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保障居民群众民主权利。

二、主要修改部分

(一)对《办法》中不符合《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及我国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内容进行修改。

(二)对《办法》中与当前工作实际不相符合的内容进行修改。

(三)增加居务公开的内容,将居务公开纳入《办法》一并修订,将《海南省村务公开办法》名称调整为《海南省村(居)务公开办法》。

三、主要内容

《海南省村(居)务公开办法》共19条。

(一)第1-5条。对村(居)务公开的政策依据和内涵,村(居)务公开的指导和监督部门,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对村(居)务公开的监督职责进行了规定。

(二)第6-12条。对村(居)务公开的时间、内容、形式和程序进行了规定。

(三)第13-16条。对村(居)务公开不及时的处理方式及途径进行了规定。

(四)第17-19条。明确了办法的实施时间和负责解释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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