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征求《海南省慈善组织财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 2026-05-08 00:01      开始日期: 2026-05-08 00:01      结束日期 2026-05-20 23:59

现将我厅起草的《海南省慈善组织财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社会公众如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将修改意见发送至:cssgc_mzt@hainan.gov.cn,并请在邮件标题上注明“海南省慈善组织财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方式,可将修改意见邮寄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59号海南省民政厅119办公室(邮政编码:57020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海南省慈善组织财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三、电话反馈。可拨打0898-65316696办公电话反馈。

四、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公开时长10个工作日)。

关于《海南省慈善组织财产管理办法》起草说明.wps


海南省民政厅

2026年5月8日



海南省慈善组织财产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慈善组织财产管理,保障慈善财产安全,维护捐赠人、受赠人、慈善组织及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南省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海南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未登记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参照执行。本办法所称慈善组织财产(以下简称“慈善财产”),包括慈善组织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公开或定向募集的财产(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其他合法财产,主要包括投资收益、政府资助、合法捐赠等。

第三条 慈善财产具有非营利性、公共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全部用于慈善目的,受法律严格保护。慈善财产监管坚持“依法监管、全程管控、公开透明、权责统一、防治结合”的原则,确保慈善资金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最大限度提升慈善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慈善组织是慈善财产管理的责任主体,自成立登记之日起,应建立健全慈善财产管理制度,明确慈善财产使用、决策、执行、监督等环节的职责权限,规范慈善财产募集、接收、存储、使用、投资、清算等全流程管理,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同本行政区域财政、税务、金融、公安等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慈善财产进行综合监管。

第二章 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 慈善组织注册资金为慈善组织在登记审批机关申请成立时的原始资金,来源合法清晰,不得来自借贷或附带利益回报的承诺。注册资金需按有关规定一次性足额存入国内银行账户。

第七条 慈善组织固定资产指所有权登记在慈善组织名下的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所有固定资产一旦捐赠或购入,即成为慈善组织的独立法人财产,不属于任何捐赠人、发起人或理事个人。

第八条 严禁将慈善组织固定资产用于分红、变相分配,或为理事、员工等个人谋利。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出售、转让、报废等,需依据章程经过组织内部民主决策程序(如理事会表决通过)。处置固定资产获得的收入,必须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挪作他用。重大资产处置情况需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捐赠人在向慈善组织捐赠财产时不得保留与该财产所有权相关的权利,但可以依据慈善组织章程和法律法规约定用途,有具体法律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固定资产建立完整的固定资产卡片和台账,记录名称、规格、价值、来源、存放地点、使用状况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严格依法进行初始计量、计提折旧(文物文化资产除外)、后续支出和处置的会计核算。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必须在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中详细反映。

第三章 募集财产管理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存档。

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对募集的财产进行分类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捐赠台账,逐笔记录捐赠人信息、捐赠金额、捐赠时间、捐赠用途约定、票据开具情况等内容,实现捐赠财产全程可追溯、可核查。慈善组织接收的捐赠物资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挪作他用,并向社会公开拍卖或者变卖的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募集的资金应当全部纳入本组织专用账户统一管理,专款专账核算,不得截留、转移、隐匿或者私分。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严禁将慈善资金转为个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自有资金。

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接受政府资助资金,应遵循“专款专用、严格预算、绩效导向、全程公开”的原则进行监管。并严格按照项目申报书、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的用途、范围和标准使用,严禁挪用、挤占或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五条 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产生的成本,应当严格按照募捐方案载明的预算执行,遵循最必要、最节约原则。募捐成本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上限,具体比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相关配套规定执行。募捐成本超出规定比例的,慈善组织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接受监督。

第四章 使用财产管理

第十六条 慈善组织使用慈善财产,应当严格遵循慈善宗旨和捐赠协议约定,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慈善财产用途。变更资金用途的,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并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

第十七条 慈善组织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定期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效果,及时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项目完成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完成项目结算和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慈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资金支付审核制度,明确资金支付的审批权限和流程,严格审核资金支付的相关凭证,确保资金支付合规、准确。大额资金支付应当经慈善组织决策机构集体研究决定,留存决策记录、会议记录等材料备查。

第十九条 慈善组织不得将慈善财产用于下列活动:

(一)超出慈善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

(二)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而进行的投资活动除外);

(三)向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提供借款、担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支付与慈善活动无关的罚款、罚金、滞纳金等费用;

(五)资助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用途。

第五章 财产保值增值管理

第二十条 慈善组织保值增值资产一般指股票、债券、基金等保值增值资产,管理工作需遵守慈善法规和国家金融监管机构(证监会、银保监会等)的相关规定,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分配给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

第二十一条 慈善组织为实现慈善财产保值、增值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以保障基金本金安全为基础,避免因高风险投机行为导致资产重大损失。

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投资活动,应制定投资管理制度,明确投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的职责权限,规范投资决策流程、风险管控措施和投资后续管理要求;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慈善组织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书面同意,留存决策记录和会议纪要备查。

第二十三条 政府资助的财产、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慈善组织投资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投资行为;慈善组织内任何人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第二十四条 慈善组织应当加强投资风险管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及时掌握投资项目的运营情况和风险状况。发现投资项目存在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处置措施,降低风险损失。

第六章 财产信息公开

第二十五条 慈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按照“真实、完整、及时、准确”的要求,主动向社会公开慈善财产募集、管理、使用、投资、清算等相关信息,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方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慈善组织不得予以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慈善组织应当向受益人明确告知其资助标准、申请流程和审核规范等信息。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捐赠财产的接收、分配、使用明细,确保信息可追溯。

第二十七条 慈善组织应当建立舆情回应机制,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财产管理相关问题,及时公布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主动接受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和社会监督。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慈善组织应主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以及财政、税务等职能部门的检查、调查。

第二十九条 慈善组织应依法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对本组织财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慈善组织整改。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组织存在财产管理使用违规违法行为的,可向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三十一条 慈善信托的资金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关于慈善信托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违反相关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征集结果反馈:关于《海南省慈善组织财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结果反馈


字数限制(4000)
姓 名: * 联系电话: *
验证码: * 短信验证码: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