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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4-07-25 15:26 来源: 省民政厅 发文机关: 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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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2023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明确低收入人口范围,要求各地结合实际细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程序等,由民政部门统筹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和省政府、民政部有关要求,省民政厅制定了《海南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认定办法》),进一步完善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不断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

二、政策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

3.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21〕52号)

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24〕9号)

三、政策概念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刚性支出”指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必需性基本支出总额,主要包括医疗费用支出、护理费用支出、教育费用支出、残疾康复费用支出、租赁住房费用支出、就业成本支出、因灾农业成本支出、因意外事件等产生的生活必需支出。对多重原因致困的家庭,同时符合条件的,可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合并扣减。

四、认定范围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家庭财产状况参照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相关规定;

(三)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认定的医疗、护理、教育、残疾康复、住房租赁、就业成本、因灾或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2倍(有条件的市县可放宽到2.5倍);

2.家庭年自负医疗费用支出达到或超过家庭年可支配收入的40%;

(四)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或未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五、主要内容

《认定办法》共分为5章19条。

(一)第一章,总则。

明确《认定办法》的目的、原则、职责分工等规定。

(二)第二章,认定条件。

明确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的界定范围和核算方法,参照《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第三章,认定程序。

明确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按照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等程序进行资格认定。

规定申请或者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对象,经审核确认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超出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和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但符合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经本人同意,可直接转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程序,相关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四)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明确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自获得确认之日起生效。

规定按年对在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开展复查,仍符合认定条件的,保留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资格;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终止认定资格。

(五)第五章,附则。

明确《认定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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