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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社会组织综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3-11-21 15:16 来源: 省民政厅 发文机关: 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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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为主体的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各类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繁荣社会事业、协同社会治理、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省民政厅在学习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基础上,参考、借鉴相关省份社会组织监管经验并结合我省社会组织监管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海南省社会组织综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目标任务

《办法》旨在进一步厘清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等社会组织监管相关各方的职责边界,构建相关各方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强化社会组织的事中、事后监管。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16条,重点在以下3个方面:

(一)明确了社会组织监管的基本原则。《办法》第三条明确“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原则上实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双方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符合国家关于直接登记分类标准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以及已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由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二)细化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等相关各方的职责。

《办法》第五至第七条明确:

登记管理机关主要负责“对社会组织执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组织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业务主管单位主要负责“指导、监督社会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章程开展各项活动”“根据本单位职能依法查处社会组织违反本领域法律法规的行为,协助登记管理机关查处社会组织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将社会组织纳入行业管理,对社会组织开展涉及本部门职能的活动进行政策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回应有关咨询或质询”“根据本部门职能依法查处社会组织违反本行业法律法规的行为,协助登记管理机关查处社会组织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和非法社会组织”。

(三)建立了社会组织监管重点事项清单。《办法》第十二条明晰了6个方面的社会组织监管重点事项:“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并收取会费”“违规使用、分配社会组织财产”“参与成立或加入非法社会组织”“违规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非法放贷、集资”“非法放贷、集资”“违规使用票据,偷逃税款”。

四、涉及范围

《办法》主要涉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等相关各方,即各级机关、群团组织等单位,未减损社会组织合法权益和增加社会组织义务。

五、注意事项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等相关各方应当严格依法依规承担社会组织的管理职责,无法律依据不得转移、下放或取消自身的法定身份和管理责任。

六、关键词诠释

社会组织综合监督管理:是指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等相关各方,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各领域、各行业的的法律、法规,共同履行对社会组织监督管理的过程。

登记管理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

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依据职责作为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各类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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