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民政厅
logo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便民服务 > 社会救助 > 政策措施
低保类问答——低保
2022-11-24 10:30 来源: 省民政厅 发布机构: 省民政厅
分享到:

Q1 : 关于如何在海南政务服务网找到海南省城乡低保管理信息系统的入口

在海南政务服务网首页中找到主题集成,在主题集成的最右边点击查看更多链接,接着找到一网通办,点击查看更多海南省城乡低保管理信息系统就在倒数第二行中。

Q2 : 什么时候发放低保金

新增低保对象于审批当月发放低保资金,当月确实来不及发放的,要在下个月进行补发;对于续保对象,一般要在每月10日前将低保金拨付到低保家庭账户。

Q3: 如何计算家庭赡养收入(费)

赡(抚、扶)养费,有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协议书的,按文书确定的金额认定;无文书和其他约定的,按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减去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余额计算。

Q4:如何处理无理取闹、采取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低保的行为

对无理取闹、采取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的,公安机关根据违法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其他相关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Q5:怎样对经办部门低保违规违法责任追究 

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责任人员,要按照有关纪律和法规严肃追究责任。

Q6 :与村(居)委会干部或低保经办人员有亲属关系的能否享受低保

村(居)委会干部和低保经办人员有亲属关系的家庭,在符合低保保障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纳入低保保障范围,但是申请人要在申请的过程中如实申明并由审批部门予以备案。

Q7: 拥有多少货币财产不能享受低保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财产状况主要应包括: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等货币财产总值超过当地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Q8:如何计算家庭务工收入

务工收入,能查实的按实际收入计算;因跨区域等原因不能查实的,稳定就业或长期在外务工人员按其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季节性短期务工人员以实际务工月数进行折算。

Q9:如何处理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信用征信数据库。

Q10:如何计算农业生产收入

农业生产收入,能确定家庭收入的以实际收入计算,不能确定的,按照其家庭劳动能力类型及程度和当地种植、养殖一般收入水平估算。

Q11:哪些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1)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奖学金;(2)转业费、复员费;(3)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给予的一次性奖金、慰问款物;(4)医疗救助费、丧葬费;(5)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收入。

Q12:哪些情况能提高低保金

根据有关规定,能够提高低保对象补助水平的情形主要有:一是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后,在低保对象家庭人均收入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要相应提高其低保保障金额;二是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可以提高低保补助水平。

Q13:什么是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简称“低保”,是政府对城乡贫困居民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全额或者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济制度。

Q14:什么是低保标准

低保标准也就是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界定低保保障范围、核定低保对象、确定低保补助水平以及安排低保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是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必要条件之一。我省(海口、三亚除外)目前城市和农村低保标准分为每人每月610元,特困人员800元。其中海口市城乡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610元,三亚市城乡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630元。

Q15:对于骗取低保金的对象怎样处理

根据有关规定,对于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低保待遇的,以及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低保待遇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低保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Q16:发现低保违法违规的情况怎么办

发现低保违法违规现象,可以向当地市县民政局举报,也可以拨打省民政厅低保举报电话65319997进行举报。民政部门会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处理。

Q17:拥有哪些实物财产不能享受低保

有2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最低住房保障标准的;拥有商业店铺、注册企业、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除外)、船舶、机械等维持最低生活以外实物财产的。

Q18 : 被征地农民能否享受低保

被征地农民获得的征地补偿款应计入家庭人均收入,经核查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均符合低保认定条件的,可以纳入低保保障范围,不应笼统将被征地农民全部直接纳入低保范围。

Q19 : 有劳动能力的人员能否享受低保

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通过就业或劳动所得收入仍无法达到低保保障标准的,可以纳入低保范围;对于家庭有劳动能力成员不愿就业或从事劳动,无正当理由3次以上(含3次)拒绝当地政府介绍就业的,不能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Q20: 低保标准由哪个部门确定

设区的市的低保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我省县级及不设区的地级市的低保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各市县执行。我省(海口、三亚除外)目前城市和农村低保标准分为每人每月530元和350元,其中海口市城乡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610元和540元,三亚市城乡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630元(2019年11月起执行 )。

Q21 : 对低保申请如何进行审核和审批

(1)低保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不少于2人的调查组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共同签名确认。(2)入户调查结束5个工作日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民代表相关人员按照《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办法(试行)》进行评议会审,提出是否保障和保障金额的初步审核意见。申请人对评议结果有异议的,要再次调查核实。审核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要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在其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者批准为保障对象,发放低保金。

Q22: 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如何申请低保

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规定,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

Q23 :  哪些人可以申请低保

持有非农业和农业户口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家庭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Q24 : 低保对象能领取多少低保金

低保金的多少是和低保对象的家庭人均收入密切相关的。一般来说,没有家庭收入的城乡居民,按当地保障标准全额享受低保金,有家庭收入但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低保金。也就是说,人均收入比当地保障标准低多少,就补助多少。

Q25 : 低保标准多长时间调整一次

低保标准的调整没有固定周期,具体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水平以及全国低保标准平均水平适时进行调整。近年来我省1-2年会大范围调整一次。

Q26:低保标准是怎样制定的

目前,低保标准的制定主要有3种方法,即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和消费支出比例法。我省低保标准的制定采用的是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也就是根据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确定,包括必需食品消费支出和非食品类生活必需品支出两部分,同时结合全国低保平均保障标准来综合确定。

Q27 : 同一市县辖区,申请人居住地和户籍地不一致的如何申请低保

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规定,在同一市县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根据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申请人凭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Q28 : 申请低保过程中,申请人有哪些义务

申请人除了按规定提交户籍证明、身份证等身份材料,还要提供由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签字的授权书,授权民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核查其家庭经济状况。

Q29:怎样申请低保

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户籍证明、身份证、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证明等相关材料,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Q30:低保是以什么为单位进行保障的

低保保障以家庭为单位按户施保。按户纳入保障的申请人家庭成员,应是共同生活的具有法定赡(抚、扶)养关系的家庭人员。

Q31:什么情况下可以领取到物价补贴

根据联动机制有关规定,当CPI(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达到或者超过3%,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将启动联动机制为低保对象发放物价补贴。

Q32:城市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哪些

(1)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劳动收入;(2)离退休费、下岗基本生活费、养老金、失业保险金;(3)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4)继承、接受赠予的财产;(5)储畜存款利息和有价证券的股息、红利;(6)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7)因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获得的收入;(8)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Q33:残疾人能否单独分户申请低保

根据有关规定,只有符合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已成年的重度残疾人,才可以与其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

Q34:农村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哪些

(1)种植收入、养殖收入、劳务收入等各种劳动收入;(2)赡养费、抚养费、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3)租金收入;(4)利息、股息等孳息收入;(5)其他个人收入。

Q35:被取消低保待遇后能否还申请低保

低保实行动态管理,当低保对象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时,应退出低保保障范围;当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符合低保保障条件,可以申请重新纳入保障范围,继续享受低保待遇。

Q36:低保账户存折(卡)、低保金能否由他人代领

为了保证低保金安全,申请对象经审批为低保对象后,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指定金融机构去启动个人账户,不宜由他人代领,确实不方便亲自办理的,应对委托办理人有充分的信任和知情。

Q37:低保对象除低保金外还能享受哪些政策优惠

低保对象除了按月领取低保金外,还可以被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大病救助;此外,低保家庭还可以享受到每月每户10度电的免费优惠;低保家庭子女考入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的,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教育救助;中央财政会不定期的在重大节假日部署为低保家庭发放节假日补贴;省级财政会适时为低保对象发放物价补贴。

Q38:金融机构是否收取低保金发放及开户等费用

根据民政部、中国银行等6部门《关于免收代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费用的通知》(民发【2007】8号)规定,各地银行及邮政储蓄机构等金融网点受民政部门委托,向城乡特殊困难群众代为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等社会救助资金时,其低保金专用存折账户一律免收开户费、工本费、小额账户服务费、小额账户管理费,同时免收民政部门的委托代发费、手续费。同时规定,城乡特殊困难群众凭其低保金专用账户存折和低保证(救助证)在其开户金融机构查询一年内交易情况时,应免收查询费。如其存折不慎遗失,应根据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救助证)和遗失证明材料,予以补办,并免收挂失手续费,但同一低保账户免费补办存折次数一年内不得超过两次。

Q39:哪些人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根据低保有关规定,家庭成员中的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以及正在服刑人员不应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Q40:低保对象可以领取多少物价补贴

根据联动机制有关规定,物价补贴标准由各市县政府自行按月测算,测算方法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

Q41:低保对象的档案一般可以保存多久

根据规定,低保审批类档案的保管期限为该低保户停保后不少于3年。日常管理类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

Q42:低保一般能保多久

低保实行动态管理,低保家庭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变化情况。对城市“三无”人员和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可每年复核一次。对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低保家庭,可半年复核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度复核。核查后家庭收入仍然低于低保保障标准的,继续享受低保,已经超过低保保障标准的,取消低保保障待遇。

Q43:低保有指标吗

根据规定,只要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低保保障标准,财产符合规定条件,其他方面符合低保有关规定的情形,均可以申请并享受低保待遇,低保不能人为设定指标。

Q44:残疾人享受低保能否得到特殊照顾

根据规定,可以适当提高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的补助水平。

Q45:残疾人能否享受低保

根据有关规定,残疾人不是作为享受低保的唯一条件。也就是说,只有当残疾人及其家庭符合低保相关条件时,才可以纳入低保保障范围。

Q47:因为读书将户口迁移到外地能否和家人一起申请低保

根据低保有关规定,家庭中的在校就读学生应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审批后和家人一起享受低保待遇。

Q47:如何发放低保金

根据规定,低保金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也就是说要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将低保金发放到低保对象个人账户中,不得中转,不得手工发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海南省民政厅  中文域名: 海南省民政厅.政务

主办:海南省民政厅    琼ICP备05000041号    联系电话:0898-65321982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05    琼公网安备46010602000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