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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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民政厅责任清单
2021-11-10 11:21 来源: 省民政厅 发布机构: 省民政厅 【字体:   打印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拟订本省民政事业发展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民政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 研究提出推进民政改革的政策建议。

起草民政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编制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计划,提出相关政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拟订本省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拟订本省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

负责省级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登记和年度检查。

监督省级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会同有关部门(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职能部门)查处省级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

3

拟订本省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拟订并组织实施本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以及规范化管理。

指导和监督各地制定落实当地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机制;组织实施家庭收入和财产认定工作;健全和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

指导各地开展社会救助宣传活动。

指导各地做好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牵头并协调教育、法律、人社、财政、残联等部门做好城乡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工作。

4

拟订本省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拟订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的政策措施。

制定或修订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文件。

拟订城乡社区建设发展规划。

组织推进村(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

指导市县培训村(居)委会主任和城乡社区工作者。

指导推进社区综合服务措施建设。

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5

拟订本省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限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负责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工作,组织、指导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审核工作。

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的政策和办法。

审核乡镇(街道)的设立、撤销、合并、命名、更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

承办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合并、命名、更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

组织指导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

指导市县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调处工作。

指导城镇地名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负责审核乡镇和市县行政区域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地名的命名、更名,指导市县实施地名标志设置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区划、界线和地名档案的管理工作。

6

拟定本省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拟订并指导实施婚姻管理政策。

推进婚俗改革。

指导涉外婚姻工作。

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实施相关工作。

7

拟订本省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拟订并指导实施殡葬管理政策。

推进殡葬改革。

承担全省经营性公墓的审批工作。

指导殡葬服务管理机构相关工作。

8

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本省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拟定并组织实施本省养老服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

拟定并组织实施本省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

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

指导各地做好养老服务工作和老年人福利工作。

指导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

9

拟订本省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

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10

拟订本省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指导开展收养登记工作,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拟订本省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

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指导监督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11

组织拟订促进本省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联系海南省慈善总会工作。

拟订促进本省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

拟订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监督福利彩票的开奖和销毁,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

12

拟订本省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拟订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13

完成省委、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承办省委、省政府和上级部门 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职责边界表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海岛地名管理

省民政厅

负责陆地海岸带以内所有海域地名和有乡级以上人民政府驻地的海岛的地名管理工作

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地名管理职责分工的函》(中央编办函〔2009〕28号)

某岛甲位于陆地海岸带以内或驻有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该岛的地名管理归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位于陆地海岸带以外和没有乡级以上人民政府驻地的海岛的地名管理工作,归所在地海洋渔业部门负责。

省农业农村厅

负责陆地海岸带以外所有海域地名和无乡级以上人民政府驻地的海岛的地名管理工作

2

弃婴救助管理

省民政厅

协调有关部门健全弃婴的接收、就医、安置机制,加强对各类儿童福利机构以及弃婴收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提高弃婴的养育质量和抚育水平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

公民张某发现某弃婴甲某,及时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及时查找弃婴甲某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查找不到甲某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出具弃婴捡拾证明,送民政部门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临时代养,儿童福利机构及时发布甲某的寻亲公告,公告期满后,仍然查找不到甲某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批后,办理正式进入儿童福利机构的手续。 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甲某,儿童福利机构及时送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和传染病检查,并出具体检表,甲某是患病弃婴,医疗机构按照“先救治再结算”的原则积极予以救治,出院时医疗机构出具治疗证明,儿童福利机构持相关材料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甲某的户籍登记。甲某是办理正式入院手续的弃婴,儿童福利机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做好抚育工作,有家庭想收养甲某,收养关系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省发改委

根据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要,推动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

省公安厅

负责为弃婴办理相关手续,妥善做好弃婴接收、户籍办理等工作,要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严厉查处打击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

省司法厅

加大弃婴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指导公证机构依法办理收养公证

省卫健委

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指导,指定条件较好的医院作为弃婴就医、体检的医疗机构,明确费用结算办法,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弃婴的就职工作,并全面掌握辖区内居民的家庭成员情况和育龄人员的生育情况

省民宗委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引导和规范宗教界收留弃婴相关工作

3

尸体出入境运输管理工作

省民政厅

外国人、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其尸体或骨灰运出境外或运进中国境内安葬者,应由其亲属、所属驻华使领馆或接待单位申报,经死亡当地或原籍或尸体安葬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同意

1、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用航空局《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事发〔1993〕2号);2、民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遗体运输入出境事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事发〔1998〕11号;3、卫生部、科技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卫生部第47号令)

某男,1940年生,现为美国公民,2013年8月回海口探亲,12月18日因脑中枢神经血管血流不畅在海口某医院死亡,其家属要求将其遗体运回美国安葬,并委托女婿全权办理,死者家属分别向海口市民政局和海口市外办提交了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海口市外办根据死者家属的申请,美国驻上海总领馆意见函,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证》,海口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出具的《境外人员死亡申报证明》,经请示省外侨办同意后,海口市民政局向省民政厅请示遗体运往美国安葬,经省民政厅同意后,交由海口市殡仪馆具体承办运输事宜,海口市殡仪馆对审批同意外运的遗体进行消毒、防腐处理,同时填写国际运尸的“三证”;与海关、检验检疫部门、航空公司取得联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省外事办

外国人、海外华侨、港澳同胞,其尸体或骨灰运出境外或运进中国境内安葬者,应由其亲属、所属驻华使领馆或接待单位申报,经死亡当地或原籍或尸体安葬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侨办同意

省台办

台胞,其尸体或骨灰运出境外或运进中国境内安葬者,应由其亲属、所属驻华使领馆或接待单位申报,经死亡当地或原籍或尸体安葬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同意

省卫健委

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证》

省公安厅

非正常死亡的公安部门出具证明书

省交通厅

协助民政部门管好尸体运输工作

4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省民政厅

指导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督促各级民政部门积极推动建立完善各级政府主管领导牵头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建立健全流浪儿童救助机制,加强部门沟通交流和省际协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4.民政部等19部门《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11号)

某地公安机关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行动中,解救了若干名儿童,需要有相应的一段时间对其身份进行甄别和确认。由于缺少合适的生活设施和管理场所,只好借助于民政部门的救助管理机构,然而民政部门的救助管理机构则是一个主要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临时性救助的场所,对于被拐儿童实行救助,在时限、救助方式、救助内容以及管理上都未作明确规定。为此,当地请示了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经两厅联合召开会议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并同时下发文件,要求各地经公安机关打拐解救的被拐儿童妇女,要按属地原则,一律由公安机关办案、处警单位送所在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临时安置,并协助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做好安保工作。侦查工作结束后,需护送返乡的,护送工作人员按民政部门与公安机关1:1配备参加,确保护返安全。同时,两部门要及时通报信息,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发生的困难和问题。

省发改委

指导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统筹考虑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推动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不断完善救助保护设施条件,协助民政部门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流动救助车使用的监督管理

省教育厅

支持、协助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工作 督促各地教育部门及时安排返乡适龄流浪未成年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指导中等职业学校做好接收工作,对职业学校接收的家庭经济困难并符合条件的返乡未成年人予以资助或减免学费;支持救助保护机构对不适合入校接受教育的流浪未成年人开展替代教育,做好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流浪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工作

省公安厅

指导各级公安机关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建立打击整治组织未成年人乞讨和强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拐卖、拐骗流浪未成年人和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违法犯罪等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各级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劝导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工作中发现的或报警求助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应及时引导、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 指导各级公安机关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在救助管理站设立警务室或警务联络员,及时处置影响救助管理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各类案(事)件

省司法厅

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工作,配合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源头预防工作;加强对未成年犯、政府收容教养人员的教育矫治,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组织开展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排查,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帮扶救助措施,防止流落街头违法犯罪 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流浪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省人社厅

支持、协助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工作 指导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劳动年龄阶段流浪未成年人和流浪乞讨人员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提供重点帮扶 指导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倾斜政策,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救助保护机构教师开展职称评定

省住建厅

指导各级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充分利用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和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

省交通厅

指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救助管理机构购买乘车(船)凭证和接送流浪乞讨人员进出站等提供便利

省卫健委

完善定点医院制度,指导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5

养老服务

省民政厅

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管理。

省委办、省府办关于印发《海南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琼办发[2019]76号)

省卫健委

拟定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查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预防、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爱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监督检查。

    根据《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1.监督检查对象。

    市、县、自治县、市辖区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和开展换届选举工作的村级组织。

2.监督检查内容。

(1)选举工作是否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方案的总体要求来进行;

(2)选举工作是否程序合法。

3.监督检查方式。

(1)听取各级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的工作汇报;

(2)对市、县、自治县选举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3)参加选举大会;

(4)查阅选举工作的相关资料、台帐;

(5)受理有关选举的举报、申诉和来信来访;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4.监督检查程序。

(1)选择检查对象;

(2)下发通知;

(3)听取选举工作情况汇报;

(4)查阅台帐;

(5)实地检查;

(6)面谈(座谈)询问;

(7)情况汇总;

(8)反馈意见,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5.监督检查措施。

 (1)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2)设立监督举报电话、信箱,积极查处换届选举的违法违规行为。

6.监督检查处理。

(1)督促各级选举工作机构按程序对换届选举工作中违法违纪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2)对以不正当竞争手段参选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参选资格,已经当选的,宣布当选无效;

(3)对各种干扰破坏选举的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4)对违反换届纪律的选举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是党员干部的,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对侵害老年人权益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行政区域内全体公民、养老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窗口。

    2.监督检查内容。

全面了解《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的贯彻实施情况,检查老年人权益保障落实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不定期检查。根据老年人申诉和检举及来信来访等组织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

4.监督检查程序。

(1)选择检查对象;

(2)下发通知;

(3)听取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情况汇报;

(4)查阅台帐;

(5)实地检查;

(6)面谈(座谈)询问;

(7)情况汇总;

(8)反馈意见,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5.监督检查措施。

(1)各级民政部门在督查中发现个人、养老机构或其他单位和组织存在侵害老年人权益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如逾期不整改的,依法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行政处罚。

(2)民政部门设立监督举报电话,积极查处群众反映的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例。

    6.监督检查处理。

(1)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调查处理,不得推诿、拖延。拒绝受理或者故意拖延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因违法行为造成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组织或者个人,构成民事侵权的,侵害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经营性公墓的监督检查。

经营性公墓管理是殡葬管理的重要内容,为切实改变“重许可、轻监管”局面,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1.监督检查对象。

全省经营性公墓。

2.监督检查内容。

对全省经营性公墓的墓穴规格、配套设施建设、绿化率、日常管理等情况是否符合《殡葬管理条例》、《海南省殡葬管理条例》、《海南省公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方式。

(1)开展日常检查;

(2)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查;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4.监督检查程序。

(1)会同市县民政部门对经营性公墓进行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方式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报送自查情况、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

(2)查实举报问题时,经营性公墓单位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应询问,并对检查结果签字确认。

5.监督检查措施。

(1)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查处的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处理。

(2)经营性公墓单位自开始营业起,每年度应当向当地民政部门提交自查报告,营业未满一年的,可在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

6.监督检查处理。

对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经营性公墓单位违反《殡葬管理条例》《海南省殡葬管理条例》《海南省公墓管理办法》等行为的,按照规定处以责令停业整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对存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根据民政部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第66号令),推动养老机构健康有序发展的保障,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1.监督检查对象。

全省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养老机构(以民政部门备案为准)。

2.监督检查内容。

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养老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的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1)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养老机构开展检查;

(2)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4.监督检查程序。

(1)定期检查程序。

 下发通知。下发开展全省养老机构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养老机构接受检查。

 实施检查。养老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向属地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省民政厅结合实际需要,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养老机构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作出结论。对省民政厅主管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法人登记的养老机构,省民政厅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检查结论。

 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省民政厅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

 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养老机构进行限期整改。

 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养老机构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2)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

5.监督检查措施。

(1)会同市县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进行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方式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报送自查情况、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

(2)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查处的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处理。

(3)查实举报问题时,养老机构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应询问,并对检查结果签字确认。

6.监督检查处理。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2)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3)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4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5)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6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7)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8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2.监督检查内容。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履行以下检查监督职责:

(1)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

案;

(2)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

(3)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年度报告进行审核;

(4)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5)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6)对基金会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基金会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3.监督检查方式。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进行自查;日常监督检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根据群众举报进行定点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进行的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实地监督检查、材料审查、财务审计、年度报告审核。

5.监督检查程序。

每年5月31日前,由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包括以下内容的上年度报告:本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各自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情况。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年度报告进行审核,并作出“合格”和“不合格”结论。

6.监督检查处理。

(1)社会团体有如下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限期停止活动,并责令撤换直接负责人;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是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是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是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是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是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是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七是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赞助的。

(2)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如下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是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是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是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是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是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是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七是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赞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并处违法经营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基金会有如下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撤销登记:

一是未按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二是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三是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是未按《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五是未按《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六是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基金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其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金额。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冉冉朝阳·慈心之旅”项目

省民政厅与省慈善总会、省农垦总医院签署三方协议,开展“冉冉朝阳·慈心之旅”项目,救助海南省低收入家庭中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儿童。

省社会救助局

65380093

2

慈善捐赠与慈善救助咨询服务

为公民参与慈善捐赠和寻求慈善救助提供政策解答咨询服务

慈善事业促进与社会工作处

65306233

3

收养登记服务

为公民提出的收养相关问题提供咨询和政策解答服务

儿童福利处

65395263

4

儿童福利服务

为孤儿、困境儿童及其亲属提出的福利服务问题提供咨询和政策解答服务

儿童福利处

65395263

5

养老服务相关政策咨询

受理养老服务相关政策法规咨询。

养老服务处

65349002

6

为困难群众提供生活保障和专项救助

宣传贯彻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指导和监督各地做好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受理群众社会救助咨询、投诉、举报等。

省社会救助局

6538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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