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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省民政厅 | 发布机构: 省民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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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华侨、港澳台婚姻登记:
涉华侨、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指内地居民与华侨、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之间在国内(内地)的结婚、离婚、复婚登记。
涉华侨、港澳婚姻登记所需证件:
根据2003年10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办理涉外婚姻登记需要以下证件: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国内(内地)居民须持本人的户口本和身份证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华侨办理结婚登记是否需提供“与对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因此,新出台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