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民政厅
logo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民政重点领域 > 婚姻登记
婚姻类问答——婚姻登记
2022-11-24 10:21 来源: 省民政厅 发布机构: 省民政厅
分享到:

婚姻登记是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的总称,是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确立和终止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是确立和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形式。依法登记确立和接触婚姻关系均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为建立夫妻关系或解除夫妻关系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婚姻登记分为结婚登记(含复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当事人符合婚姻登记的实体要件后,携带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全省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联系方式

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为解决公民在办理出国结婚、房产交易、贷款等活动中所需婚姻状况证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所掌握的婚姻登记档案,为当事人出具在本辖区域内“(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并须备注不包括在本辖区外的其他地方的婚姻登记。并向需要了解情况的公安、司法等机关出具婚姻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离婚、复婚的证明。

建立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档案分为四类:

1、结婚登记档案(含复婚、补办婚姻登记)

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或者《申请补办结婚登记申明书》;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出国人员、华侨以及外国人提交的各种证明材料(含翻译材料),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2、撤销婚姻类

有婚姻登记机关关于撤销婚姻的决定;《撤销婚姻申请书》,当事人的结婚证原件;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3、离婚登记类

《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当事人结婚证复印件、当事人离婚协议书、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有关材料。

4、补发婚姻登记类

《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明书》,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或其他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当事人身份复印件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海南省民政厅  中文域名: 海南省民政厅.政务

主办:海南省民政厅    琼ICP备05000041号    联系电话:0898-65321982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05    琼公网安备46010602000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