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17373-1/2025-98879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发文机关: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2025-11-07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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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海南省民政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 文 号:琼民规〔2025〕8号发布日期: 2025-11-20 10:48
- 备案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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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
海南省民政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
楼宇名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琼民规〔2025〕8号
各市、县、自治县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将《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管理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各市县在施行过程中,有关工作情况和意见建议,请及时报送省民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民政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
楼宇名称管理规范(试行)
为规范海南省范围内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地名备案公告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总体要求
(一)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属于行政确认事项,应当申请审批。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的批准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的备案和公告工作。
二、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认定
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是指,某一建筑物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与同类地理实体相比,指位作用相对突出,其名称可供社会公众使用。各市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对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进行认定。
(一)同类建筑物中指位作用相对突出指标。根据建筑规模(建筑面积、房屋数量、建筑高度等)、建筑区位(与车站、机场、港口等交通设施的距离)、公共功能(与学校、医院等周边公共设施的距离)等情况,进行范围认定。
(二)可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建筑物是指,可以在地图上公开
并为社会公众广泛认知的建筑物。
三、命名、更名的管理
(一)名称构成
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在前,通名在后,用字名实相符。专名应健康简洁、含义明确、符合现代汉语使用习惯,通名应反映建筑物的功能类别属性。
(二)拼写规定
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的罗马字母拼写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
(三)专名规则
1.应当符合汉语规则和语言习惯,词语简洁、含义健康、积极向上、反映人民群众美好愿望;不使用生僻字、繁体字、异体字,不纯粹用无特定含义的数字做专名;不随意使用无实际含义的汉字与数字组合;不使用“·”“-”等非文字符号。同一个建成区内的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2.应当与使用性质及规模相吻合。一般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中央”“国际”“世界”“自贸港”“海南”等词语。
3.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不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4.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不使用外语和利用外文直译命名。
5.不得以“皇帝”“皇庭”“御府”“帝都”“王府”“相府”等带有浓重封建色彩的词语作地名。
6.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地名,但是地名命名所用的字、词与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不存在特定联系的除外。
(四)通名规则
1.不宜使用郡、州、路、府、军、县及乡镇、街道等历史、现今行政区域名称作通名。
2.不宜使用岛、洲、海、河、湖、山、谷、港、湾等名实不符、易产生歧义和混淆的名称作通名。
3.不宜使用宣扬权贵的词语如府邸、官邸、公馆等,不使用如御、爵等具有权贵含义的词语派生通名。
4.不宜使用具有专属意义的词语作通名。
四、命名工作程序
(一)申报
申请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时,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命名建议,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报。
(二)批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命名申报事项初审,并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后,作出批准决定。
(三)备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通过“中国·国家地名信息库(http://dmgl.mca.gov.cn/)”提交备案报告、命名批复文件、命名申请书、申请时提交的相关报告,报送同级民政部门备案。
(四)公告
民政部门自按规定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告,并在国家地名信息库中发布。
(五)标志设置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项目竣工验收前设置完成地名标志。
五、更名工作程序
(一)申报
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产权人或开发建设单位提出更名建议,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报。
(二)批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更名申报事项是否符合命名规则进行初审,并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后,作出批准决定。
(三)备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通过“中国·国家地名信息库(http://dmgl.mca.gov.cn/)”提交备案报告、更名批复文件、更名申请书、申请时提交的相关报告,报送同级民政部门备案。
(四)公告
民政部门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告更名后的名称,并在相关地名信息库发布相关更名信息。同时,民政部门应及时提醒相关地图企业进行数据库更新,满足社会需求。
(五)标志更换
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产权人或开发建设单位应在民政部门公告变更后60日内更换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地名标志。
六、申报材料
(一)新命名
1.申报表;
2.位置示意图;
3.工程规划许可证;
4.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属证书;
5.开发建设单位营业执照;
6.开发建设单位法人身份证;
7.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报告或情况说明。
(二)更名
未出售的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予更名;在售和已出售的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原则上不予更名。主要产权人发生变化或者主要功能发生变化,确需更名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表;
2.原名称的批复;
3.在售和已出售的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项目应提供产权人一致意见报告,提供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意见;
4.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等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报告。
七、名称使用和监督管理
(一)名称使用
经依法批准的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为标准地名,在施工许可、商品房现售备案、商品房预售许可、营业执照、不动产权属证书等各类公文、证件中,应使用标准地名。
(二)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联合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督促产权人、开发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整改,并按照《地名管理条例》《海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其他
(一)各市县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以依据本规范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在施行期间,法律、法规或上位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13年3月18日印发的《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居民地名称和标志设置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琼民地〔2013〕1号)同时废止。
附件
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
楼宇命(更)名申报表







琼公网安备460106020002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