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17373-1/2022-19392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发文机关: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2022-11-10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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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海南省民政厅 共青团海南省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抽查工作指引》的通知 - 文 号:琼民规〔2022〕6号发布日期: 2022-11-17 09:16
- 备案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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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
海南省民政厅 共青团海南省委员会
关于印发《海南省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
抽查工作指引》的通知
琼民规〔2022〕6号
各市、县、自治县民政局,共青团委员会: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志愿服务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落实民政部《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7号),推动志愿服务制度化规范化,省民政厅、团省委制定了《海南省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抽查工作指引》,现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民政部门、团委要高度重视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抽查工作,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组建由承担志愿服务、社会组织管理、行政执法等工作的人员参加的抽查小组。也可以邀请专家、学者和有经验的志愿服务组织负责人参加,或会同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等共同开展。
二、重视监督管理。各地民政部门要积极发挥抽查工作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对志愿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要依法依规处理不按规定开展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等行为,抽查工作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三、搞好宣传推广。各地民政部门要以抽查工作为契机,采取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志愿服务法规政策,发掘推广志愿服务先进典型和优秀案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进一步弘扬志愿服务精神, 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志愿服务的良好氛围。
海南省民政厅 共青团海南省委员会
2022年1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抽查工作指引
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抽查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1]76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抽查工作,制定本指引。
一、总体要求
积极履行民政部门志愿服务行政管理职责,指导督促志愿服务组织、团体、队伍等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依法规范开展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工作,确保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信力,维护志愿服务活动参与主体合法权益,激发社会公众参与志愿服务的热情,促进志愿服务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二、抽查对象和方式
(一)重点抽查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结合志愿服务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数据、社会舆情监测等日常监管情况,将本区域内注册志愿者较多、活动较频繁、社会影响力较大的志愿服务组织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因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事宜被志愿者投诉或产生负面舆情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列入当年抽查范围。
(二)适当抽查
各级民政部门可按照对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抽查的要求,对慈善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活动举办单位、公共服务机构和城乡社区、单位内部成立的志愿服务团体开展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情况进行抽查。
(三)现场抽查
各级民政部门要定期对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情况进行梳理和分析,适时开展志愿服务组织自查和现场抽查,每年现场抽查数量不少于5家(含其他组织和机构)。现场抽查,主要通过座谈、询问、查阅核对相关资料等方式开展,制作抽查记录如实记录抽查情况(由抽查人员和抽查对象负责人签字),并形成抽查报告。必要时,抽查人员可以访谈相关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以便核实有关情况。
三、抽查内容和重点
(一)志愿服务记录方面的检查内容和重点
1.基本检查内容
(1)志愿者的基本信息记录是否完整准确,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居住区域、联系方式、专业技能和服务类别等。
(2)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情况记录是否完整准确,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名称、日期、地点、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活动组织单位和活动负责人。
(3)志愿者的培训情况记录是否完整准确,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有关培训的名称、主要内容、学习时长、培训举办单位和日期等信息。
(4)志愿者的评价情况记录是否完整准确,包括对志愿者的服务质量评价以及评价日期。
(5)志愿者的表彰奖励情况记录是否完整准确,包括志愿者获得志愿服务表彰奖励的名称、日期和授予单位。
(6)是否在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志愿服务记录。
(7)是否及时按规定将纸质记录录入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等。
2.重点检查内容
(1)志愿服务时间、志愿服务内容等是否与志愿服务活动实际情况相一致。
(2)是否向志愿者发放了除必要补贴之外的报酬。
(3)是否将职务行为、有偿服务或者非公益性服务当作志愿服务进行记录与证明。
(4)是否存在假冒志愿服务名义开展营利性活动的行为。
(二)记录证明出具方面的检查内容和重点
1.基本检查内容
(1)志愿服务组织是否以志愿服务记录为依据,为志愿者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2)是否可以通过有其记录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进行查验等。
2.重点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行为。
(2)是否以出具记录证明为由向志愿者收取费用或者开展营利性活动。
四、现场检查工作流程
(一)前期准备
1.摸清本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组织(团体)的数量、分布及活动情况,收集各志愿服务组织(团体)的志愿者数量、联系人、登记地址、志愿服务记录情况(服务时间点、项目、对象)、记录出具情况、联系方式等信息,汇总形成摸底台账。
2.查阅志愿服务组织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息。
3.从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上了解志愿服务组织的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方面情况。
4.确定检查单位,提前与被检查单位取得联系,告知抽查时间、内容、要求和相关材料等。
(二)实地检查
开展现场抽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联合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一同进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检查时应当出示相关工作证件和检查通知。检查中,注意收集文字、音频或影像等资料归档保存。
1.查看档案资料。对照《海南省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抽查现场检查表》,通过有其记录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和纸质证明材料档案进行查验。
2.座谈了解。通过听汇报、询问等方式,了解志愿服务组织(团体)开展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情况及存在的困难,指导志愿服务组织(团体)使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进行志愿服务信息记录和证明出具。
3.汇总情况。抽查人员在《海南省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抽查现场检查表》上如实填写被抽查单位抽查情况,梳理分析情况,如实告知被检查对象,共同在《海南省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抽查现场检查表》上签名盖章。
(三)结果公示及运用
检查工作结束后,及时组织召开志愿服务组织负责人会议,对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反馈给各个志愿服务组织,并要求限期整改。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履行审批程序,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已实施检查但未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此次抽查。检查结果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检查中未发现违反本指引所列检查内容的情况,可认定为“未发现问题”。
2.检查中发现违反本指引所列检查内容的情况,不能通过现场整改,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待整改”。
3.检查中发现违反本指引所列检查内容的情况,当场整改,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已整改”。
4.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不能通过指导纠正,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各级民政部门要将抽查结果作为社会组织年检(年报)、社会组织评估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也可以提供给相关政府部门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资格认定、评优评先等工作的参考因素。
五、工作要求
抽查所需经费由各地民政部门按规定列支,不得向被抽查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抽查工作人员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附件:1.海南省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抽查现场检查表
2.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检查结果公示
附件1
海南省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抽查现场检查表
被检查单位(公章):
现场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现场检查地址:
是否为注册登记地址:是 □ 否 □
检查内容 |
存在问题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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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务记录情况 |
记录的志愿者基本信息是否完整准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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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的志愿者服务时间是否完整准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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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的志愿者服务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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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的志愿者的评价情况是否完整准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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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的志愿者技能培训情况是否完整准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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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的志愿者表彰奖励情况是否完整准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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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在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志愿服务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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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及时按规定将纸质记录录入有关志愿服务信息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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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向志愿者发放了除必要补贴之外的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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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将职务行为、有偿服务或者非公益性服务当作志愿服务进行记录与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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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假冒志愿服务名义开展营利性活动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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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存在问题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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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证明出具情况 |
是否以志愿服务为依据,为志愿者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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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通过有其记录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查验其出具的志愿服务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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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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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以出具记录证明为由向志愿者收取费用或者开展营利性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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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可根据实际情况添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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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是否出示相关证件和抽查通知,告知抽查的内容和要求(请填“是”或“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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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对象现场人员(需列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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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对象代表人(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检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记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检查结果公示
序号 |
受检单位名称 |
类型 |
检查结果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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