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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工作的通知
2024-09-18 16:33 来源: 省民政厅 发布机构: 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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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
残疾孤儿回归家庭工作的通知
琼民通〔2024〕49号

各市、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公安局、医保局、残联: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7部委《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民发〔2024〕6号)要求,进一步维护残疾孤儿合法权益,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残疾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身患残疾的未成年人,包括社会散居残疾孤儿和儿童福利机构内抚养的残疾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残疾儿童。

一、依法开展收养工作

(一)及时梳理可送养的残疾孤儿情况。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琼海市民政部门要指导所属的儿童福利机构,梳理可送养残疾孤儿信息,根据残疾孤儿的健康状况、年龄及个人意愿等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完善残疾孤儿患病、残疾、康复情况及后续治疗、康复计划等信息。可送养的残疾孤儿,主要考虑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的肢体、智力、精神残疾,或多重残疾以及各级视力、听力或言语残疾,具有一定生活自理能力不需要长期专业技术照料的儿童。

(二)选择最合适的收养人。各市县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海南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琼民规〔2021〕3号)开展收养评估工作,对收养家庭的收养动机、养育能力、教育能力、保护能力、征信状况等进行严格评估,为残疾孤儿慎重选择收养家庭。

(三)加强收养随访监督。各市县民政部门重点加强对残疾孤儿收养工作的监督指导,建立随访机制,对收养残疾孤儿的家庭,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三年内每半年至少走访1次,之后每年至少走访1次,直至被收养残疾孤儿年满十八周岁。对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二、做好有关政策衔接

(一)生活保障政策衔接。残疾孤儿被收养后,可以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按照被收养残疾孤儿户籍所在地的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残疾孤儿的收养登记手续后,要书面告知收养人可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并协助收养人办理有关手续。收养人应向县(区)级民政部门申请,县(区)级民政部门核实后予以发放。被收养残疾孤儿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收养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公安机关依法办理。跨区域户口迁移的,收养人应当及时向迁入地民政部门提出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并同步告知迁出地民政部门。迁入地民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与迁出地民政部门核实有关情况,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发放衔接,避免出现漏发或者重复发放的情况。

(二)教育保障政策衔接。为方便残疾孤儿就学,收养人可以向被收养残疾孤儿户籍所在的县(区)级教育部门提出转学(入学)申请,各县(区)级教育部门应优先将符合条件的被收养残疾孤儿纳入当地教育资助范围,根据实际安置被收养残疾孤儿就近入园入学。被收养残疾孤儿年满十八周岁,仍在中等职业学校或高等职业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等高等院校就读中专、大专、本科和硕士研究生的,可参照享受“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政策。

(三)救助保障政策衔接。残疾孤儿被收养后,继续享受相关救助政策,可继续纳入“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资助范围。各市县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等部门应当按规定落实好被收养人在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服务、医疗救助、康复救助、残疾人保障等政策,但要避免重复享受。被收养残疾孤儿需要定期康复服务的,儿童福利机构(孤残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要为所属区域的被收养残疾孤儿提供康复服务,或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提供康复服务,同时为收养人提供康复技能培训。

(四)成年安置政策衔接。由儿童福利机构送养的残疾孤儿成年后,可以按照《海南省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办法》(琼民规〔2023〕4号)规定,继续享受就业、就学、住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保障、参军入伍等安置政策。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残疾孤儿是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的特殊困难群体。家庭是残疾孤儿成长的最佳环境,依法收养是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主要渠道,帮助残疾孤儿回归家庭能更好地促进残疾孤儿健康成长。各市县要充分认识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工作的重大意义,及时研究解决促进孤儿回归家庭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保障被收养残疾孤儿的合法权益。

(二)压实责任。各市县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加强协作,共同推进工作落实。民政部门要规范基本生活费管理,建立基本生活费发放档案管理制度,被收养残疾孤儿年满十八周岁、死亡、残疾康复或者申请不再领取的,应及时停止发放,防止出现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情况;要及时将被收养残疾孤儿信息推送至教育、公安、卫生健康委、医保、残联等部门,共同保障好残疾孤儿合法权益。教育部门要保障符合条件的被收养残疾孤儿按规定享受入学、助学等有关政策。公安部门要妥善做好被收养残疾孤儿户口登记工作,严厉打击遗弃、拐卖儿童等犯罪行为。财政部门要将收养评估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并为落实被收养残疾孤儿的相关政策提供资金支持。医保部门要保障符合条件的被收养残疾孤儿享受相关医疗救助政策。残联组织要保障被收养残疾孤儿享受相关康复政策。

(三)关爱服务。残疾孤儿被收养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送养人与收养人可以采取双方认可的方式,保持经常性联系,沟通被收养残疾孤儿教育、医疗、康复等情况。各级民政部门要引导社会组织、专业社工、志愿者等为有需求的被收养残疾孤儿及其家庭开展关爱服务活动,促进其融入家庭,融入社会。

(四)加强宣传。各市县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相关政策,引导公民转变收养观念,激发全社会对残疾孤儿的关心关爱。对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养人及家庭,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表彰和鼓励。对本通知印发前已经办理残疾孤儿收养登记,且被收养残疾孤儿未满十八周岁的,各市县民政部门要主动告知收养人,可以凭《收养登记证》和孤儿的残疾证明到被收养残疾孤儿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经县(区)级民政部门核实符合条件的,从次月开始发放。

海南省民政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海南省公安厅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8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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