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
城乡低保申请审核审批责任规范》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民政局,洋浦社会发展局: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审核审批程序,强化城乡低保工作责任,促进城乡低保工作规范健康发展,现将《海南省城乡低保申请审核审批责任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民政厅
2018年10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城乡低保申请审核审批责任规范
第一条 为强化城乡低保工作责任,促进城乡低保工作公平正义、廉洁高效,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2013〕6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责任规范。
第二条 在我省保障城乡低保对象和对在保对象实施动态管理中,市县民政部门负有审批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有审核责任;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入户调查。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本辖区城乡低保审核主体责任,指导村(居)委会协助开展城乡低保工作。应遵守以下规范:
(一)按规定及时受理城乡低保申请,上报城乡低保审核意见;
(二)按规定开展入户调查、获取授权、发起核对、民主评议、审核、公示、经办人员本人及近亲属备案、定期复核以及审核结果上报(告知)等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对城乡低保审核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民政助理)协助主要领导负领导责任,入户调查人员(民政助理)在城乡低保审核中对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完整负责。
第四条 市县民政部门履行本辖区城乡低保审批主体责任,指导、监督和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依政策开展城乡低保审核工作。应遵守以下规范:
(一)按规定及时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抽查、审批(告知)、公示等工作;
(二)按规定管理城乡低保档案,对档案的规范完整负责;
(三)市县民政部门主要领导对城乡低保审批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业务科股办负责人)协助主要领导负领导责任。入户调查人员(业务科股办负责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审核材料的完整性、对入户抽查的程序规范、对完整有序地归集、保存城乡低保档案台账等有关工作负责。
第五条 村(居)委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县民政部门开展城乡低保工作的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日常管理工作。在工作中应遵守如下工作规范:
(一)积极配合做好协助入户核查、民主评议等工作;
(二)按规定接受申请人委托,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城乡低保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三)指导村(居)民如实申报个人有关事项。
第六条 城乡低保申请人员和城乡低保对象应如实申报家庭有关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向村(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实报告家庭成员和经济状况,积极配合各级城乡低保管理机构的核查,主动提供真实、准确的家庭信息。
第七条 城乡低保申请审核审批(告知)工作应按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开展,从受理到审批(告知)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每年至少一次年度核查和经济状况核对。
第八条 此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乡低保申请审核审批责任规范>(试行)的通知》(琼民发〔201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