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17373-1/2025-38917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发文机关: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2024-12-30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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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加强海南省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 文 号:琼民通〔2024〕92号发布日期: 2025-01-26 10:57
- 备案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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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
关于加强海南省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琼民通〔2024〕92号
各市、县、自治县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党委人才发展局、党委社会工作部、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教育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场监管局、老龄办,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县、自治县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民政部等12部委印发的《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和《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海南省养老服务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相关要求,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养老服务人才是指具有一定养老服务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在居家、社区、机构等不同场景养老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服务、紧急救援、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服务的专门人员,是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中的骨干力量,主要包括养老服务技能人才、养老服务专业技术人才和养老服务经营管理人才。
一、目标任务
至“十五五”末,建成一批省级校企合作实习实训示范基地,加快省内相关院校与养老服务机构产教融合发展;全省各类养老服务人才数量年均增长不少于10%,其中取得职业技能等级的养老服务技能人才占比达到60%以上。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研究制定养老护理专业职称评价体系,搭建人才成长“立交桥”。推动养老服务人才薪酬待遇保障制度和各类褒扬举措落实,促进养老服务职业荣誉感、社会认同感进一步提高。
二、具体措施
(一)扩大养老服务人才来源渠道。鼓励医疗、家政、物业等相关行业中有意愿的人才转型或兼职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广泛吸纳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院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各类群体到养老服务行业就业。支持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鼓励和支持养老服务领域创业活动,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鼓励省内养老服务机构结合需求,引进国内外各类养老服务人才,引进人才符合相关福利待遇条件的,依照我省人才引进有关规定落实。(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 海南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农村养老服务队伍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置农村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通过“公益创投”项目、委托培养等多种方式,培育一批以低龄健康老年人、留守妇女等农村富余劳动力为主的农村家庭养老照护者,为农村居家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健康指导、帮办代办、精神慰藉等“邻里互助”式养老服务。引导发动有能力、有意愿的村民参加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并就近到乡镇敬老院等农村养老服务设施中工作,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产教融合教育培养体系。发挥院校培养养老服务人才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各类院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在已有的相关专业中增设养老服务课程,并侧重培养失能失智照护人才。加强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层次养老服务人才培养,支持相关专业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建设,培养输送更多高层次人才。推进养老服务领域“1+X”证书制度实施,鼓励相关专业在校生积极参与养老服务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健全完善“校企双向培养”模式,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与院校共建或挂牌为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由合作院校与养老服务机构互相提供实习实训岗位和继续教育机会。探索实行“学徒式”“订单式”培养模式,合作院校和养老服务机构根据岗位需求开展针对性培养培训。用人单位要保障本单位员工参加继续教育或技能培训的权利及学习期间的相关待遇。(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分层分类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建立省—市(县)—养老服务机构分层分类培训制度,省级每年开展1次养老护理员晋升职业技能等级培训,每两年开展1次养老服务机构“领头人”培训,组织养老服务社会工作者、老年人能力评估师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各市(县)每年至少开展1次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对象应包括但不限于辖区内在职养老护理员、老年人家庭照护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岗前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积极运用“互联网+培训”模式,结合实际分时分批组织线上培训。全省在职的养老护理员原则上要确保每2年至少全员轮训一次。省级每两年举办一届全省养老护理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按我省职业技能竞赛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相应奖励。各市县可结合实际开展本级竞赛,具体组织和奖励办法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自行制定。省级竞赛参赛选手原则上应通过各市县竞赛选拔产生。(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健全待遇保障机制。由民政部门牵头,根据学历、职业技能等级、从业年限等条件,研究制定养老护理人员入职补贴、岗位补贴、职业技能等级补贴等奖励制度。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建立人才评价与使用激励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合理确定养老服务人才工资水平,切实提高养老服务人才薪酬待遇,并将工资分配向一线员工倾斜。支持医务人员到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执业,符合职称评审申报条件的在职在岗的医务人员享有与其它卫生医疗机构同等的职称评定待遇。支持各市县按有关规定将养老服务高技能人才纳入直接落户范围,其配偶、子女按有关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教育、住房等保障。强化养老服务机构规范用工意识,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严格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依规使用劳务派遣人员。鼓励养老服务机构为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或补充医疗保险。(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关爱褒扬力度。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加强对员工的关心关爱,积极引进科技助老产品改善工作条件,减轻员工劳动强度,并定期组织优秀员工开展疗养休假活动。鼓励各市县民政局、养老服务机构积极推荐工作事迹突出的养老服务人员按规定参加相关评选表彰活动。鼓励养老机构对获得表彰奖励的养老服务人员、曾在养老服务相关岗位工作过的员工及其家属、省市(县)道德模范表彰、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其他在养老服务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等群体入住养老机构给予相应优惠。(省民政厅负责)
(七)拓宽职业发展通道。支持具备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在现有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设置基础上,结合实际增加或调整技能等级,在高级技师等级之上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在初级工之下补设学徒工,形成由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构成的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培养更多高级别职业技能等级的养老服务技能人才。研究制定养老护理专业职称评价标准,试行开展养老护理专业职称评定工作,推动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贯通渠道。(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人才发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完善人才评价体系。各级民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社会培训评价资源,征集遴选符合资质的单位机构,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成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相关要求,开展考核认定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自主开展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组织赋权,支持养老服务领域行业协会参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业水平评价监督管理、行业标准制定、行业组织自律、职业行为规范、行业纠纷调解等,在促进养老服务人才发展方面发挥更大作用。鼓励在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质量评价、补贴支持等工作中,加大养老服务人才配置情况所占评价权重,并将其作为养老服务机构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或项目合作的评价指标之一。(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人才使用管理。建立省级养老服务人才信息数据库,加强对养老服务人才基本情况、技能水平等信息的管理。鼓励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考取多种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并从事对应岗位工作,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多样化用工需求。鼓励养老服务机构适当提高具备多种职业技能员工的薪酬待遇水平。养老服务机构应积极支持高级及以上养老服务技能人才在岗位上发挥技能、管理班组、带徒传技,最大化发挥人才效益。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鼓励养老服务机构拓展养老顾问等岗位,探索引进职业经理人,不断配强养老院院长和财务管理、质量管理等关键岗位人员。(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工作。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吸纳使用社会工作人才,鼓励现有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社会工作学历及学位教育。鼓励养老服务机构通过设置专业社会工作科室、岗位或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乡镇(街道)民政服务站合作等方式,引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老年人提供心理疏导、社会融入、资源链接等服务。事业单位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原则上设置以专业社会工作岗位为主体的专业技术岗位。到2025年,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每百张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均拥有1名社会工作者。鼓励养老服务机构与相关社会组织共建志愿服务站点,搭建“银龄行动”参与平台,培育“银龄行动”队伍,广泛招募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常态化志愿服务。(省委社会工作部、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保障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推进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民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加强对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标准制定、业务指导,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有关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才发展部门要协同推进养老服务技能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评价和褒扬激励措施。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监督管理,落实有关医务人员职称评定、专业培训、继续教育等政策。教育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人才专业教育培养,优化完善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设置,支持和引导各类院校加大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力度。财政部门要统筹财政资金保障。发挥省老龄办统筹协调作用,抓好涉及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等各方面政策的落实。(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规范管理。大力开展养老服务人才职业道德教育和养老服务机构诚信经营教育,推动养老服务机构按照评定等级落实养老服务技能人才配比要求。完善养老服务人才信息采集和大数据管理。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招录管理和日常监督,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依法依规从严惩处欺老虐老、非法集资诈骗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省民政厅负责)
(十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作用,积极开展养老服务人才政策宣传。加大对养老服务领域先进个人、先进事迹、先进集体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关注养老服务行业发展和认可、尊重、关心养老服务人才的良好氛围。(省民政厅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