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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17373-1/2024-15924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发文机关: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2024-07-30 10:05
  • 标       题: 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社区慈善基金发展指引(试行)》的通知
  • 文       号:琼民规〔2024〕6号发布日期: 2024-09-27 10:05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有效

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社区慈善基金发展指引(试行)》
的通知
琼民规〔2024〕6号

各市、县、自治县民政局,各慈善组织:

为促进和规范社区慈善基金发展,有效发挥其在培育社区慈善力量、搭建社区慈善服务平台、促进社区治理现代化、助力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等方面作用,现将《海南省社区慈善基金发展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海南省民政厅

2024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社区慈善基金发展指引(试行)

为促进社区慈善基金发展,规范管理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社区慈善基金的定义

社区慈善基金是指在我省依托慈善组织设立并进行管理,用于城乡社区发展与社区服务等社区公益慈善事业的专项基金,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社区慈善基金的设立

(一)设立依据和方式

社区慈善基金原则上由乡镇(街道)或村(社区)自愿发起,优先依托本地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设立。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和慈善组织通过签订协议,约定基金设立的目的、使用方式、各方权利责任、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处理等事项。

(二)社区慈善基金的名称

社区慈善基金名称一般按照“慈善组织名称+市(县)+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名称+基金”的格式编列。慈善组织、市(县)、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名称应为全称或规范性简称。

三、社区慈善基金的监督管理

(一)慈善组织职责

1.建立健全社区慈善基金管理制度;

2.立足乡镇(街道)或者村(社区)实际需求,策划实施公开募捐项目,筹集资金注入社区慈善资金;

3.对社区慈善基金资助慈善项目的合理性、科学性、公益性、有效性等进行科学论证、审核及拨付资金;

4.严格履行社区慈善基金监管和信息公开的职责;

5.根据需要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

6.向捐赠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

(二)乡镇(街道)或村(社区)职责

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应当加强对社区慈善基金的管理,主要负责:

1.协同慈善组织宣传筹集社区慈善基金;

2.组织策划社区慈善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方案(含资金预算);

3.监督社区慈善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根据捐赠人要求反馈使用情况;

4.决定终止社区慈善基金;

5.其他需要执行的事项。

四、社区慈善基金的筹集和使用

(一)社区慈善基金的筹集

社区慈善基金来源如下:

1.乡镇(街道)或者村(社区)自筹符合规定的原始资金;

2.慈善组织开展专项募捐活动筹集的资金;

3.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村(居)民等自愿捐赠的资金;

4.慈善组织的激励资金;

5.其他合法收入。

(二)社区慈善基金的使用范围

社区慈善基金使用范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重点用于以下方面:

1.资助和支持改善乡镇(街道)或者村(社区)教育、科学、环保、卫生、体育、文化、济困、扶老、救孤、助残、恤病、优抚、救灾等方面的慈善项目;

2.资助和培育社区社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培养乡镇(街道)或者村(社区)慈善公益人才;

3.改善乡镇(街道)或者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资助有利于提升社区治理、邻里关系、生活环境的公益服务项目;

4.开展慈善文化宣传;

5.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项目或活动。

(三)社区慈善基金使用流程

社区慈善基金使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并及时向慈善组织报送慈善项目开展情况。

1.社区慈善项目资金申请拨付流程:

(1)乡镇(街道)或者村(社区)立足需求,自行策划或委托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策划慈善项目或志愿服务项目,形成项目实施方案;

(2)乡镇(街道)或者村(社区)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后报慈善组织;

(3)慈善组织论证审核通过后,按照程序拨付资金。

2.社区慈善救助资金申请拨付流程:

(1)村(居)民因大病、突发重大事故等原因出现临时性生活困难,向乡镇(街道)或者村(社区)提出慈善救助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和费用凭证;

(2)乡镇(街道)或者村(社区)调查核实后,报慈善组织按程序拨付资金。

(四)社区慈善基金财务管理

设立社区慈善基金的慈善组织对基金进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慈善基金的收支全部纳入慈善组织账户。慈善组织应按照捐赠协议约定使用捐赠财产和列支管理成本。在慈善项目实施中,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明确的使用范围使用捐赠款物,科学控制项目执行费用,提高慈善基金使用效益。遵循成本最必要原则,社区慈善基金管理成本原则上不超过该基金年度支出的10%。

五、社区慈善基金的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民政部门应当指导慈善组织加强对社区慈善基金的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对设立的社区慈善基金进行清理,对长期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公益效果不明显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予以终止。社区慈善基金因特殊情况需要终止的,须由乡镇(街道)或者村(社区)向慈善组织提出终止申请,经慈善组织同意后予以终止。该基金终止后,由乡镇(街道)或者村(社区)会同慈善组织负责清算,剩余资产处置由乡镇(街道)或者村(社区)决定,用于性质相同或相近的慈善公益事业。

六、社区慈善基金信息公开

按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要求,慈善组织在设立社区慈善基金30日内,应当在“慈善中国”上对慈善基金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进行公示;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项目资助的,应当每3个月在“慈善中国”上进行公示,并在自有官网或微信公众号及时公示社区慈善基金捐赠接受、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乡镇(街道)或者村(社区)应当对社区慈善基金接受捐赠、使用管理、项目执行、开展成效等情况定期进行公开,对社区慈善基金的年度报告等重要信息及时公布,主动接受村(居)民的监督。涉及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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