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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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17373-1/2024-52689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 发文机关: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2024-07-22 16:19
  • 标       题: 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 文       号:琼民规〔2024〕5号发布日期: 2024-07-25 16:19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有效

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
(试行)》的通知
琼民规〔2024〕5号

各市、县、自治县民政局:

《海南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已经2024年第11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民政厅

2024年7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加大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力度,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按照民政部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因地制宜,高效协同、便民利民,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海南省实施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确认权限下放。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亚市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育才生态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受理和审核确认工作。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辖区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申请受理和审核确认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家庭财产状况参照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相关规定;

(三)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认定的医疗、护理、教育、残疾康复、住房租赁、就业成本、因灾或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2倍(有条件的市县可放宽到2.5倍);

2.家庭年自负医疗费用支出达到或超过家庭年可支配收入的40%;

(四)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或未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第六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的界定范围和核算方法,参照《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修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中所称刚性支出,是指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必需性基本支出总额,主要包括:

(一)医疗费用支出。家庭成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城镇从业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后,个人自负费用列入家庭刚性支出范围,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二)护理费用支出。家庭成员属于失能和部分失能人员,雇佣他人照料护理产生的护理费列入家庭刚性支出范围。护理费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三)教育费用支出。家庭成员就读于国内幼儿园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下学历教育阶段个人实际负担的保教费或学费、住宿费,列入家庭刚性支出范围。就读大专、本科、硕士研究生一年学费超过15000元的,按15000元计算;低于15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学费计算。就读公办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按照实际缴纳费用计算;就读民办学校(幼儿园)的,参照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费用标准计算,同类公办学校不收费的相关费用不列入家庭刚性支出范围。

(四)残疾康复费用支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用于医疗康复、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在扣除政府补助、商业保险赔付部分后,个人自负费用列入家庭刚性支出范围,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最高扣减金额不得超过年城市低保标准。

(五)租赁住房费用支出。维持基本居住条件、租赁住房产生的费用,每月每户租赁住房费用超过月城市低保标准的,按月城市低保标准认定;低于月城市低保标准的,据实认定。享受住房补贴的家庭在计算家庭刚性支出时要根据住房补贴相应扣减住房补贴金额。

(六)就业成本支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就业的,按当地月城乡低保标准的50%扣减就业成本。

(七)因灾农业成本支出。以种植养殖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因自然灾害、价格剧烈波动造成的收益损失,相关损失证明由村委会出具、乡镇人民政府确认,最高扣减金额不得超过年城市低保标准。

(八)因意外事件等产生的生活必需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交通事故、火灾、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扣除各种赔偿、商业保险赔付、救助帮扶资金后、为恢复家庭基本生活需要实际支付的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对多重原因致困的家庭,符合以上刚性支出条件的,可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合并扣减。

第八条 家庭存在以下消费行为的不纳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范围:

(一)申请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前一年内或享受救助期间,有购买、新建(正常维修、危房改造、倒房重建、易地搬迁、唯一住房征地拆迁后新建或购买除外)、扩建(扩建后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标准除外)、豪华装修住房。

(二)自费出国、出境(港澳台地区)留学的。

(三)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明显超标或不合理且不能说明理由的消费行为。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以家庭为单位,按照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等基本程序进行资格认定,审核确认程序参照《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申请或者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对象,经审核确认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超出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和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但符合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经本人同意,可直接转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程序,相关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第十一条 受理申请或调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可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一)不如实申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提供虚假证明,或故意放弃、转移财产的;

(二)拒绝授权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不配合工作人员及有关部门(机构)开展经济状况核查的;

(三)家庭成员有劳动就业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四)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经办机构对不符合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应不予批准,并向申请对象书面说明理由。申请对象对审核确认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自获得确认之日起生效。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年对在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开展复查,仍符合认定条件的,保留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资格;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终止认定资格。

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托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纳入常态化监测预警范围,为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开展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救助帮扶提供信息查询、需求推送等服务支持。

第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对新认定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档案进行全面审查,并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比例进行抽查。对群众投诉、举报、信访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进行全部抽查复核。

第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咨询、监督、投诉、举报。

第十七条 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的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承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予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民政厅负责解释。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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